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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發放時間?

A:
1.「消費券發放所」: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。
2. 郵局領取: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,到離戶籍最近的郵局,等候通知領取。

Q:發放金額?

A:3600元。分為500元面額六張和200元面額三張。

Q:使用期限?

A:至2009/9/30。

Q:發放對象?

A:
1.中華民國國民
2.取得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。
4.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。
5.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,取得居留許可者。
6.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,取得居留許可者。
7.2009/3/31出生,且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。
8.於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,由法定繼承人領取。

Q:請問該如何領取消費券?

A:備妥身份證、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,即可進行領取。

Q:可以代領嗎?

A:可以。
1.若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戶,兩人在委託書須蓋章或簽名,也須攜委託人身分證;若非同戶,還要在委託書上註明受託人身分證字號。

2.長住國外的民眾,可從網站下載委託書式樣,親筆簽名填好之後,再連同身分證正本寄給代領人。

3.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者,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領取,不必附委託書,但須憑身分證正本領取;若未滿十四歲沒有身分證,就不必繳驗。

4.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,則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。

Q:家暴被害人該怎麼辦理,避免被代領?

A:為避免家暴被害人遭代領,得在1月15日前向戶政單位(外配則向移民署)註記親自領或委託領取的人。

Q:遺失可以補發嗎?

A:領券後遺失或毀損也不再發給。逾期未領者也不再發給。

Q:使用時找零嗎?

A:使用時不找零。

Q:使用範圍?

A:只要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、無營業登記證的攤販,均可使用消費券,也可捐贈公益或慈善團體。

但是消費券不得找零、轉售、兌換現金、商品禮券、現金禮券,或以電子、磁力、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。

Q:不收取消費券的店家有哪些?

A:補習班、學校、郵局、電信機構、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商店、慈濟救濟單事業的義賣商品等。

Q:有諮詢電話嗎?

A:

消費券諮詢電話免費市話專線:0800-88-3600

手機付費專線: 02-412-3600

傳真: 02-2392-36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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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ika ch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